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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29家钢企环评,仅两家提供

2015-09-14 01:56 来源: 界面 作者:seo

环保已成当今热门话题,国家追求经济发展已经从单纯的追求效益到现今倡导绿色循环经济,对污染行业的整治力度越来越大,钢铁产业就是其中之一。日前,天津市一家民间环保组织天津绿领通过对天津市钢铁行业的实地调研和环境信息调查编写了《天津钢铁行业环保信息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天津绿领向环保部门申请29家钢企的环评信息公开,结果只申请到两个。

天津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广受社会关注的环评报告和安评报告却在一段时间内迟迟不现身,这也再次将企业信息公开的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5年9月12日民间环保组织天津绿领在京发布最新调查研究成果《天津钢铁行业环保信息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份报告历时9个月调研完成,当中显示,天津市钢铁企业主要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料场无防尘措施、废水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而天津绿领也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难题。

根据天津绿领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天津市有246家钢企,涉及行业包括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冶炼。志愿者田祖宁全程参与了此次调查,她告诉记者,以上数据通过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和桌面调研所掌握。   钢铁行业属于典型的重污染行业,从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连铸,再到轧钢,几乎所有的工序都以工业炉窑为主体设备,这些工序中都会产生烟粉尘。

而钢铁是天津的传统支柱产业。根据环保部发布的《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天津市环保局发布的《2015年天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天津市有10家国家重点监控的钢铁企业,8家天津市重点监控的钢铁企业。此外,天津还有未完全统计的中小型钢铁企业,尤以天津市大邱庄镇为多。

根据2014年8月中旬天津市环保局发布的天津市大气颗粒来源解析研究结果显示,PM2.5来源中本地排放占66%-78%,PM10来源中本地排放占85%-90%。其中,天津市燃煤对本地的贡献率是27%,工业生产对本地贡献率是17%。

绿领申请信息公开的涉及到29家钢铁企业,共计201项环境信息,包含环评报告及批复意见、废水排污许可证、废气排污许可证、验收检测报告、验收批复报告、日常环境监测报告。但结果仅申请到两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其他均回复信息未制作或未保存,且申请到环评的两个项目均为2014年以后建设。此外,仅申请获得少数国控企业有相关环评批复和竣工验收批复报告。

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要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后应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设计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对设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但在绿领申请2014年前建设项目环评时,天津市环保局表示按照旧法,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答复的时间内。

“《环评报告》只要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就应全本公开。”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环境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环评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是合理、合法的,但环保局以环评报告是在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前做出的,按旧法不同意公开是违法的。

据另一名全程参与调研的志愿者丘美玲介绍,天津绿领在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企业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遇到的另一个困难是,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其提供生活、生产、科研需要的证明,并且要求其前往当地派出所开证明,以说明申请人在所申请企业的附近生活和工作,受到该企业影响。

李恩泽认为环保主管部门的这一做法同样系违法行为。他指出,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为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因此,因“参与环境保护”而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不得以需提供生产、生活、科研证明而拒绝。 

浙江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说:“申请人只要存在某种需要就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部门,没有权力增加申请人的义务,让申请人提供生产、生活、科研证明。很显然,这个做法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天津绿领向天津市18家国家和市重点监控的钢铁企业建议公开他们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有3家企业表示愿意配合公开。也有个别企业回应称没有理由向环保局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公开信息。

李恩泽说,“如果公众不知道某个企业的环评报告公布在哪里,公众有权向环保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他进一步解释,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和环保部门应该全文公开环评报告,公开途径多种多样,可以在企业网站、环保机关网站,或者在企业门口的电子屏,还可以张贴、登报等,也因此,企业的环评报告并不是只要上了企业官网或当地环保部门官网就能找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说,在企业的信息公开方面,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部门或其他某种程度上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协会和机构有义务公开应公开的企业信息,如果政府缺少相关信息,公民甚至可以直接起诉政府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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