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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回债款 厦门一债主设局假卖钢材陷纠纷

2018-12-10 08:46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lixin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海法宣)被债务人欠钱心急如焚,债权人动起了歪脑筋,想要来个“私力救济”,最终却陷入“不当得利”纠纷。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债主太心急而引发的侵权案。

案情:催债未果 让员工给对方下套

甲某(化名)负债累累,拖欠了孙某(化名)一笔十几万元的款项,一直未还,孙某数次催讨未果。

某天,孙某偶然听说甲某要购买钢材,就设下了“圈套”,指示员工小强(化名)隐瞒真实身份,引诱甲某进行钢材现金交易,以期收取甲某的货款用于冲抵甲某的先前欠款。

而后孙某暗示小强自称“王某”,主动联系甲某,称有钢材要以优惠价格出售,甲某便将信息转告同村经营建材的乙某(化名),乙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约定于次日下午交易,并特别要求以现金方式交易。

次日,乙某到银行取现后,与甲某驾车前往小强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双方验货合格后,小强收取了乙某现金18万元并安排货车运输钢材,乙某支付运费。随后,小强将货款交付给孙某,孙某在途中拦截货车运走钢材。孙某还在事后发短信告知甲某“钢材扣走,借条还你”,后来,乙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起诉。

审理:谁支付货款 成为审理关键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对交易主体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鉴于本案是即时清结的现金交易,在此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下,由谁支付现金便成为认定交易主体的关键。本案是乙某支付了现金货款,故乙某即为案涉钢材的真实买方。本案真实买家、货款及运费支付者均系乙某,乙某亲自参与该交易及货物押运,故孙某拦截并扣留案涉钢材时,该批钢材的所有权应归属于乙某而非甲某,孙某的行为侵害了乙某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涉钢材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钢材所有权就已转移至乙某,孙某强行拦扣已经属于乙某的钢材,已构成侵权。孙某取得案涉钢材缺乏合法依据,并致他人受损害,已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令孙某应返还案涉钢材款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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