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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除外):
2016年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以存在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四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作为检查重点,推动各地区整改了一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创建了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有效遏制了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但是,通过对钢铁企业开展明查暗访工作,也发现一些问题:一是随着全国钢铁企业超能力、超负荷生产现象增多,安全生产压力持续增加;二是部分地区受限产政策影响,正常生产与检维修作业交叉情况增多,检维修工作方案安全措施不明确;三是各地区在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过程中,存在对标准理解不准确、执法不严格情况;四是部分钢铁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开展不及时,风险分析不到位;五是大部分钢铁企业未举一反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六是一些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定于2018年在全国深入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督促钢铁企业在全面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的基础上,提升钢铁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组织确定辖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同时,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统筹安排好部署动员、企业自查、执法检查、企业验收、交互核查等工作,防止走过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全面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要督促钢铁企业对照《企业自查表》(见"阅读原原文",下同),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推动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钢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对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按照《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认真验收,逐一确认。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要求,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逐一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到位。同时,要认真梳理《企业自查表》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如实填写《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
(五)交互核验,严格把关。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分组安排》,组织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工作组,按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确认表》的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核验确认工作。企业数量20家以下(含20家)的省份要全部逐一核验,企业数量20家以上的省份核验比例不低于50%。核验工作要在逐项核实的基础上,紧紧盯住仍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隐患,确认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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