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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实施“帽子工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通知

2017-05-04 16:54 来源:钢铁世界官方微信 作者:钢小编

乐从钢铁世界各商户:


        钢铁行业的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等业务,由于大量使用特种设备(起重机)、大型加工机械和大量堆放钢材,极其容易出现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是我镇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高危领域。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钢铁行业事故的发生,结合行业特点,决定在钢铁世界内推行实施“帽子工程”等安全防范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落实防范措施


(一)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要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用品。


(二)高空作业和起重作业都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或经培训后上岗,作业现场必须设有指挥人员,且指挥人员不得随意离开作业现场。


(三)有高处作业岗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隐患自查自纠工作,配备足够安全防护用品,强化岗位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完善相关安全操作制度规范,加强安全管理。


(四)员工进入起重装卸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帽,按作业安全要求在规定的安全通道内上下出入通行,不能在非规定的通道位置处通行走动。


(五)检修、起重、装卸、生产作业中使用的绳索、滑轮、钩子等应牢固无损坏,防止物件坠落伤人。


(六)管材、型材等钢材要规范存放,储存场所内要安装一定数量、足够强度的防护钢柱。


(七)钢卷堆放建议不超过三层,并加垫三角木垫,防止钢卷滚动。


(八)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工作要求


        请各商户按要求落实上述各项防范措施,我局已将易发生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等事故的行业纳入2017年度重点执法计划。5月下旬起,安监分局将全面进行执法检查,对存在上述安全隐患的,一律进行立案处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乐从分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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