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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犬只外出时用长度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对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个人罚200元……3月3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批准实施《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狂犬病免费免疫服务,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
同时规定,“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根据《条例》,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信息、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备案。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犬只备案证明和犬牌,“根据自愿申请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条例》指出,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名字、品种、性别、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相片;
(三)犬只备案证明的编号、备案时间,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识别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
(四)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免疫情况;
(五)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六)犬只伤人情况;
(七)犬只被投诉、举报记录;
(八)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条例》规定,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值得一提的是,在佛山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如下的相关规定。
(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根据《条例》, 以下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医院、学校、老年活动场所、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三)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
(四)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五)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但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意的除外;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条例》还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根据《条例》,未办理犬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携犬外出时未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千元罚款。
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二百元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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